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如下:
一、“2.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相关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原内容
1.依法注册3年以上,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控完善有效,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登记合规的持牌机构,拥有该委员会的第1、第4和第6类牌照或具有与债券发行和承销相关的证券从业资格许可及相关业务资质。
补充说明:
在香港从事境外优先股承销业务,涉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规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承销商(从事相关活动机构以及人员)需要取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发的相关牌照。如果被委任的承销商本身并非持牌机构,需要确保其有关活动将通过集团内部其他的持牌机构开展。
经询发行人律师,我们理解,一般而言承销商在境外债券项目(包括优先股项目)中的主要角色为认购或促使投资者认购拟发行的债券。优先股承销商必须持有第1类“证券交易”和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的牌照。而因为境外债券项目(包括优先股项目)不涉及公开收购、首次公开募股、向公众发售证券等活动,且公司股东大会已经发布优先股发行公告,因此,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牌照可不作为参与此次发行承销所需满足的强制要求。鉴此,
一、“2.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修订为:
依法注册3年以上,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控完善有效,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登记合规的持牌机构,拥有该委员会的第1、第4类牌照或具有与债券发行和承销相关的证券从业资格许可及相关业务资质。
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内容不变。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3日